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使用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聯系我部標準定額司。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導則(試行)
附件內容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導則
(試行)
為發揮科技成果評價導向作用,完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轉化,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以及《科技評估基本術語》GB/T 40148-2021、《科技評估通則》GB/T 40147-2021等規定,編制本導則。
一、總則
1.本導則規定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程序以及評價工作的要素與要求,適用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實施、組織管理。
2.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原則。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評價除參照本導則外,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的有關要求。
二、術語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由組織或個人完成的具有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適用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等屬性的軟科學類成果、基礎研究類成果、示范工程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等。
2.科技成果評價。受托方根據委托方明確的目的,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針對科技成果開展的論證、評審、評議、評估、驗收等活動。評價內容一般包括科技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成熟度、可行性、應用前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存在的不足等。
3.評價機構。承擔評價任務,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組織機構。評價機構主要是專業性科技評價機構,也可以是兼營科技評價業務的組織機構。
4.比較研究。將評價對象與基準進行比較,分析研究評價對象的方法。其中評價基準包括評價對象前后縱向比較時的初期狀態,與其他對象橫向比較時其他對象的同期狀態,與預期目標要求、政策標準要求或標桿等比較時的期望狀態等。
5.多指標綜合評價。應用多個指標對評價對象進行測度和評價,通過線性加權求和法、乘法合成法或其他數學方法對指標值進行合成計算,形成綜合評價結果的方法。
三、評價原則、機構與程序
(一)評價原則
1.評價工作應符合科技創新活動的規律和特點,考慮評價對象的多樣性、復雜性,有針對性地設置評價內容、指標和標準,合理設置評價工作程序,科學運用評價方法。
2.評價機構應站在公正立場上,獨立從事評價工作,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預。
3.評價專家應遵循公平、公正、獨立、客觀的原則開展評價工作。
評價專家應公平不偏私,不應與評價對象具有影響評價公正性的關系,不應介入影響評價公正性的活動。
評價專家應獨立完成評價并向評價機構提供評價意見,評價專家提供評價意見時不受評價機構和評價委托方的干預。
評價專家對科技成果分析、技術特點描述和結論均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二)評價機構
1.評價機構應為獨立法人機構,應具備提供評價服務所需的技術力量和工作條件,且應滿足下列要求:
具備覆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各專業領域的評價專家庫;
熟悉成果評價政策,制定科學規范的評價工作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
評價工作負責人應具有科技管理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5年,熟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總體發展情況;評價工作人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2.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保證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三)評價程序
1.科技成果評價程序包括評價受理、評價組織與實施、編寫評價證書、評價結題與后續四個階段。
評價受理。包括委托方提出評價需求、提交評價資料、確定評價任務和評價方案等。
評價組織與實施。包括評價資料形式審查、技術審查、綜合評價等。
編寫評價證書。包括評價證書的撰寫、審批和交付。
評價結題與后續。包括評價資料歸檔、評價的后續服務和跟蹤調查。
2.科技成果評價應由成果所有者、使用者、科研任務委托單位或相關管理單位作為委托方提出。評價委托方應對評價資料真實性負責。對符合評價范圍的,評價機構按照評價程序開展評價工作。
3.評價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研究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情況報告、測試報告、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報告等。
4.評價機構應對評價委托方提交的評價資料進行形式審查,重點審查資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初步判斷評價委托方提出的評價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實現。
5.評價機構受理評價申請后,應進行形式審查并反饋審查意見。
6.評價機構應從評價專家庫中篩選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專家進行技術審查,重點審查技術路線和內容的合理性,初步判斷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提出審查意見。
7.成果通過技術審查后,評價機構應根據成果類別和專業特性,從評價專家庫中篩選聘請不少于7名專家組成評價委員會,專業領域技術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委托方、成果完成單位等關聯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價專家參與成果評價工作。
8.評價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開展評價并形成評價意見。
9.評價機構根據評價委員會評價意見編寫評價證書,簽署意見并蓋章。
10.評價機構應做好評價資料結題存檔工作,并進行后續效果跟蹤。
四、評價內容、方法和專家
(一)評價內容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根據研究對象、發揮作用和使用用途,按照下列要求劃分類別:
軟科學類成果。以解決建設領域的決策、組織和管理問題為目標的有關發展戰略、規劃、評價、預測、管理與政策的研究成果。
基礎研究類成果。以解決基礎科學和應用基礎問題的實驗性或理論性研究成果。
應用開發類成果。以解決具體技術問題,提高生產力水平為目標進行的技術研究與開發、后續試驗、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產品等成果。
科技示范工程類成果。以發揮示范帶動和引領作用為目標,通過“技術+工程”的組織實施模式,以新技術集成應用為顯著特點的示范工程。
2.軟科學類、基礎研究類成果評價應注重知識產權產出、創新程度、代表性成果及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應用開發類成果評價應注重技術性能、效益產出、應用情況;科技示范工程類成果評價應注重技術集成、產業化應用情況和示范引領作用。
3.科技成果評價應客觀、科學體現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推廣應用價值和效益等,包括下列內容:
科學價值。成果的科學貢獻,包括新發現、新觀點、新理論、新方法以及技術內涵等。
技術水平。技術創新性、先進性、成熟程度等。
推廣應用價值。已應用推廣范圍及影響,預期應用推廣范圍及影響,拓展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4.當需要評定科技成果技術水平時,評價委員會應綜合考慮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國內外同類技術所處水平,確定為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先進等水平。
5.評價指標應根據不同評價目的和內容確定。評價指標應能反映技術水平、技術狀態、技術能力及推廣前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成熟度、經濟指標、技術性能、創新程度、先進性、適用性和可行性、效益等。
(二)評價方法
1.評價機構應根據評價需求、科技成果特點和評價工作條件等因素,合理選用評價方法和形式。
2.評價方法應遵循科學合理、高效可行原則。根據科技成果技術內容、特點選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模型、方法開展綜合評價,如比較研究、多指標綜合評價、資料分析、數理統計等方法。
3.評價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和方法。
(三)評價專家
1.評價專家應獲得高級技術職稱,具備相應的專業素養,對評價成果所屬專業領域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在該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權威。
2.評價專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干擾評價工作的各種行為,不擴散商業秘密,維護評價成果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回避與評價成果、完成單位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評價。
3.評價專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保證評價工作的科學性。
4.評價專家應對被評價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客觀、公正評價,并對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5.評價機構應建立評價專家庫并做好更新維護。
五、評價結果
1.評價機構應在評價意見基礎上形成評價結論,向評價委托方出具評價證書。證書應包括技術簡介、評價資料來源、評價意見、專家名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員等內容。
2.除委托方要求外,評價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
3.評價機構應對通過評價的科技成果進行跟蹤,評價成果的應用效果。
4.對采取弄虛作假獲得評價證書或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取消評價證書,并予以公布。
5.評價資料應及時歸檔,資料保存期為10年。